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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超波律師一個月獲得兩個無罪案例 經典鑄造品牌
發(fā)布時間:
2019-04-10 18:03
方超波律師一個月獲得兩個無罪案例
經典鑄造品牌
2017年12月,方超波律師收獲兩個無罪案例,均獲得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熊先生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案
方超波律師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案的熊先生擔任辯護人,該案屬于疑難復雜且涉案毒品為超過5公斤的重大涉毒案件,該案此前有三個所謂“同案犯”指認熊先生指使他們實施販賣、運輸毒品犯罪行為,該三個同案犯分別于2009年和2012年被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決有罪,二個被判死緩,一個無期,有三份生效判決書擺在前面,有律師因此認為熊先生被判有罪是必然的。但熊先生自始喊冤,否認自己實施了指使他人販賣、運輸毒品的犯罪行為,這激起了方超波律師的挑戰(zhàn)熱情,以及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與責任擔當。經過仔細分析比對證據(jù)材料,發(fā)現(xiàn)熊先生喊冤是道理和根據(jù)的,雖然此前三個所謂同案同時指認系受熊先生的指使而實施販賣、運輸毒品行為,但是該指控缺乏連貫性,沒有客觀性證據(jù)予以支撐,控方并不能構建完整的證明體系,且在案證據(jù)表明此前歸案的案犯具有串供行為,因此方超波律師決定堅決為熊先生作完全無罪辯護,案件歷經三次開庭,檢察院根據(jù)辯護律師提出的問題不斷補充證據(jù),但有些核心證據(jù)始終無法補充到案。因此,方超波律師堅信在目前的證明體系中,此案一定是無罪的。案件經過最高法院批準兩次延長羈押期限,2017年12月14日普洱市中級法院來電告知,法院已經裁定準許檢察院申請撤回對熊先生的起訴。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對熊先生作出不起訴決定,次日向熊先生送達不予起訴決定書,熊先生因此在被羈押了680天之后,終于走出看守所恢復自由,回歸社會。
方超波律師接受當事人家屬委托后,通過律師事務所發(fā)函及時與云南王偉剛律師及其所屬律師事務所聯(lián)系復制卷宗材料。
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特申請法院通知本案用于運輸毒品車輛的所有人熊某作為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出庭所作的證詞,證實該車是其在父親過世時,從深圳驅車回家奔喪期間,將該車交給其外甥劉某(已被判刑)用于采購及喪事所需,事后其外甥劉某未將車歸還,其假期結束后就趕回深圳上班了。并非被告人熊先生向其租車,其也沒有將車借給熊先生過。而此前,劉某歸案后,供述用于運輸毒品的小車 系被告人熊先生在湖南邵陽縣向證人熊某承租得來后,叫其一起幫開車來云南景洪市運輸毒品,答應給其好處費6000元。在律師會見時,熊先生指出是其自己坐大巴車到云南想找朋友做生意的,堅決否認其得與劉某一起從湖南駕車到云南的事實,其更沒有答應給劉某好處費6000元的事實,其沒有與劉某聯(lián)系過。為此,征得當事人熊先生同意后,方超波律師及時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熊某出庭作證,以協(xié)助法庭查明本案事實真相。經過熊某出庭所作的證言,證實了劉某此前在公安機關作了虛假供述,同時也證實了被告人熊先生在本案中供述的真實性、可靠性。
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下午第一次開庭,方超波律師和王偉剛律師共同為被告人熊先生作了無罪辯護。
公訴機關針對辯護律師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的問題,補充了相關證據(jù)材料,法院通知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進行第二次開庭審理。
到第三次開庭時,已經跨越到2017年4月21日了。
2017年12月14日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中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當日裁定準許檢察院對本案撤回起訴。
2017年12月18日上午,方超波律師前往云南普洱市寧洱縣看守所會見了熊先生,通報了案件情況及相關程序規(guī)定,告知熊先生即將恢復自由,敬請耐心等待。會見過程中,熊先生與方超波律師回顧了這一年多來的辯護歷程,感慨不已,熊先生非常理解方超波律師在當初向其核對證據(jù)時嚴苛程度的意義,對方超波律師的辯護工作非常滿意,感謝辯護律師的堅持與付出。
方超波律師曾多次來這家看守所會見熊先生,但這一次會見顯然是最輕松的。
2017年12月18日下午,方超波律師又趕往普洱市人民檢察院遞交法律意見書,要求檢察機關盡快對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應立即解除對熊先生采取的強制措施。
普洱市檢察院案管中心工作人員接收了法律意見書原件后,在復印件上予以簽收確認。
在方超波律師提交法律意見書后的第七日,檢察院以因本案證據(jù)發(fā)生變化,認定熊先生販賣、運輸毒品的證據(jù)不足,
決定對熊先生作不起訴決定。

普洱市檢察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熊先生販賣、運輸毒品為由對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7年12月26日,因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羈押了680天的熊先生得以走出看守所,獲得重生,獲得自由。
二、楊先生涉嫌開設賭場罪案
2017年4月15日,公安機關以涉嫌開設賭場罪將楊先生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經檢察院批準逮捕。
楊先生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在該賭場有0.5%的股份,還有誰是股東其不知道,具體多少由賭場老板楊某某決定。方超波律師接受委托后,為涉嫌開設賭場罪案的楊先生擔任辯護人,經過會見楊先生,認真聽取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并經查閱本案的卷宗材料后,發(fā)現(xiàn)楊先生對于其擁有賭場股份0.5%份額可能存在誤解,其本身并未參與管理,也不參與經營,對于賭場的虧損也無須承擔責任,只是在其拉賭客去賭場賭博時,老板楊某某根據(jù)情況給其一定的報酬,口頭承諾給其0.5%股份,事實上每個人帶賭客到該賭場去賭博,老板楊某某都會給予一定的酬勞。方超波律師經過比對分析證據(jù)材料后,認為本案指控楊先生涉嫌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和情節(jié)不清,認定楊先生涉嫌開設賭場的證據(jù)過于薄弱,達不到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遂于2017年11月6日向承辦本案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對開設賭場案犯罪嫌疑人楊先生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本案不予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對本案作出不起訴決定,楊先生也隨即恢復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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